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自10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財政部77年5月10日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之規定,業經財政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廢止,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明年起僅非公司組織之立案補習班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仍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為避免部分補教業者因不知法令已有變更而漏未辦理稅籍登記致衍生違章漏稅情事,財政部特定過渡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始生效力。各地區國稅局刻針對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輔導辦理稅籍登記,請業者儘早辦理,並自107年1月1日起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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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銷售說課 楊淑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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