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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5

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稅額半數者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民眾來電詢問,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後可否申請繳納半數並撤回執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有關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執行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避免執行後,因行政救濟變更,而有不能恢復損害之弊,故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分署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參照該條項之立法意旨,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黃莛珈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