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發生多起具攝錄放功能之多用途運動攝影機,進口時未依規定申報繳交貨物稅,基隆關已陸續依法辦理中並呼籲業者進口多用途運動攝影機時,應先詳辨其主要功能及申報正確稅則號別並確認是否應申報貨物稅稅率,如屬應申報之機種卻未依規定申報,將依據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處分。
該關說明,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錄影機係指: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從價徵收13%。另依據財政部102年7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200512100號函釋,若多用途運動攝影機本身不具放影功能,而須外接介面裝置與系統軟體連接電腦播放影音者,則歸屬資訊產品,非該條例應課貨物稅項目。爰具攝錄放多功能之多用途運動攝影機應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建議業者進口報關時,主動於報單申報「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以文件審查方式通關俾保權益。
基隆關特別提醒,如業者無法確定進口貨物是否為應徵貨物稅之貨物,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項下之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提出申請;該專區提供貨物稅徵免案例(惟案例係針對個案貨物說明僅供參考,如欲援引適用,仍應經進口地海關及產製地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徵免貨物稅)、相關法規查詢、申請書下載及預先審核貨物稅聯絡窗口名單,如有相關疑問,可洽詢各聯絡窗口,以免違反相關規定而蒙受損失。
聯絡人:五堵分關謝孟帆股長 電話:(02) 86486220分機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