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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3

106年11月22日總統公布「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案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強化國內太陽光電產業供應鏈,發展太陽光電能源,及解決海關實務執行困難,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此外,為執行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臺巴)經濟合作協定我方關稅減讓承諾,及配合產業發展需要,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2案,業經總統於本(106)年11月22日公布,除配合臺巴經濟合作協定修正之品項,應經締約雙方透過外交管道正式通知完成內部生效必要程序後30日生效外,其餘項目將自11月24日起正式生效實行。相關修正內容,民眾可於總統府公報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Page/129)查詢。 

  修正後稅則稅率之適用,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本法第58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依本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依本法第60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又依同細則第6條規定,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海運貨物係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適用之準據。 

新聞稿聯絡人:劉順源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40 
  •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 張貼日期:2017-11-22

  • 檢視日期:2017-11-22

  • 更新日期:201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