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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立法目的是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

    該局說明,關於納稅者權利之保護,該法屬特別法性質,優先於稅捐稽徵法及各稅法之適用;該法未規定時,始依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以彌補現行規定不足及處理法規適用衝突。內容包含有五項重點:

一、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二、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三、公平合理課稅。

四、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

五、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該局提醒,下列情況,納稅者可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

一、與稅捐稽徵機關發生稅捐爭議時,請求溝通與協調。

二、認為其權益受有損害時,為申訴或陳情。

三、依法提請行政救濟時,尋求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多加利用國稅局網站查詢或來電洽詢。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蔡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