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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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7

牙醫診所給付牙體技術所勞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事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牙體技術師(生)為具專門執業身分者,除受僱於醫療機構或鑲牙所領取薪資報酬外,依法設立牙體技術所,提供專業性勞務所取得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並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辦理扣繳事宜。

  牙醫診所不論有無設置帳簿記載,只要給付牙體技術所勞務報酬,應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按所得人身分扣取所得稅款,並依所得税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至給付時,因未達起扣點,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寄送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