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2
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每輛新汽車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貨物稅,每輛機車定額減徵4千元貨物稅為限
該局說明,消費者於本法生效日(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將持有滿1年、且符合使用年限(汽車出廠滿6年,機車出廠滿4年)的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符合規定的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即可享有汽車減徵新臺幣5萬元、機車減徵新臺幣4千元之貨物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規定,係對購買符合規定的新車者,提供汽車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機車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之租稅優惠,如該汽車出廠或進口時應納貨物稅小於新臺幣5萬元(機車新臺幣4千元),其減徵之貨物稅以該新車出廠或進口時實際繳納之貨物稅金額為限。惟若汽車出廠或進口時應納貨物稅大於新臺幣5萬元(機車新臺幣4千元),其減徵之貨物稅金額以新臺幣5萬元(機車新臺幣4千元)為限。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銷售稅股 林信成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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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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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20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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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日期: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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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8-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