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或視為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對於扣除額選定應審慎選擇,申報後如發現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仍請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綜所稅課黃瀞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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