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執行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臺巴)經濟合作協定之關稅減讓承諾,該署所擬「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案,對原產於巴拉圭之54項貨品,除1項乳粉及15項合板產品分別以6年及5年期程逐步調降至免稅,其餘38項於協定生效後立即降為免稅,業完成立法程序,並經總統於106年11月22日公布,依據協定生效規定,應經締約雙方透過外交管道正式通知完成內部必要程序後30日始生效,其日期經臺巴雙方同意於107年2月28日生效實施,相關修正內容,民眾可於總統府公報(http://www.president.gov.tw) 第7337號查詢。
修正後稅則稅率之適用,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關稅法第58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依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依同法第60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又依上述細則第6條規定,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海運貨物係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適用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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