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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2

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結算申報起,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如有漏報或短報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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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馬漢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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