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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國稅局提醒:綜所稅申報採用列舉扣除醫藥費,若受領保險給付不得扣除

某天王太太收到補繳稅單,打電話至國稅局詢問得知補繳原因是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申報之醫藥費,因已受保險給付不得再行列報扣除,故予剔除以致補繳稅款,惟王太太表示自己繳了多年保險費,生病時自費之醫藥費所請領之保險給付是自己繳的保險費,保險從業人員也沒有提醒,對該筆費用不能扣除,心生不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納稅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特別是醫藥費扣除額項目,常依據國稅局提供蒐集自大部分診所及醫院病患自費部分列舉申報,惟醫藥費支出如已受保險給付部分,應不得再為扣除額申報。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其中所稱醫藥費者,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為保障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所得而訂定,所以醫藥費用已受保險給付部分,自不得再扣除。

該分局特別提醒:綜所稅申報採用列舉扣除醫藥費,若已受領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085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真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