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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申請改採用列舉扣除額

曾先生來電詢問,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試算應自行繳納稅額為0元,故未辦理結算申報,最近接到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通知其補繳該年度稅款,可否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者,即不得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經試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該局特別提醒,如有上述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在未經稽徵機關進行核定前,請儘速補申報及補繳稅款,即可適用列舉扣除額,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陳股長 06-2298100

  •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張貼日期:2018-03-12
  • 檢視日期:2018-03-12
  • 更新日期: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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