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該局特別整理以往報稅經常疏忽或誤解法令而申報錯誤之類型,以提醒民眾避免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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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申報錯誤態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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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 |
一、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卻誤報為夫妻。 二、誤報所得年度尚未出生子女或以前年度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 三、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不可比照直系尊親屬申報免稅額為132,000元。 四、與他人重覆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五、申報受扶養親屬之稱謂錯誤。 六、申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未同居一家及未具備有家長家屬關係,且無法定扶養義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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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 |
一、將點光明燈、安太歲、寫牌位及會員費等費用列報為捐贈,因屬有對價關係,不能申報捐贈扣除。 二、列報保險費而非屬直系親屬或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未在同一申報戶。例如:列報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保險費。 三、醫藥費支出領有保險給付部分未予減除,而誤以全額列報扣除。 四、非屬醫療性質之醫藥及生育費,不能申報扣除。例如: 美容整型支出、坐月子支出或與醫療行為無因果關係之健檢費等。 五、列報非屬自用住宅之購屋借款利息、同時申報房貸利息及房租支出或申報修繕或消費性貸款的利息。例如: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辦竣戶籍登記。或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六、列報非「子女」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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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所得額 |
一、要保人和受益人非屬同一人,受益人未將受領之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給付申報基本所得稅額。 二、基本所得稅額漏未申報已超過100萬元之海外所得。 三、漏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四、誤按扣繳憑單「所得淨額」填報為所得額。 五、僅申報查詢的所得資料,未申報無法查詢的非扣繳所得。例如:房屋出售之財產交易所得、個人間租賃關係之租賃所得等。 六、夫妻分開查調所得或當年度結婚、離婚,選擇合併申報,卻漏未申報配偶所得。或漏未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七、漏未申報違約賠償金或沒收之押金。 八、出售房屋誤以為可自行選擇有利之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而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 九、執行業務者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 十、執行業務者誤將已減除成本費用之「所得」誤填報於收入欄,致重覆減除成本費用。 十一、租賃收入未按實際約定租金申報,或出租標的為土地時,誤扣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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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方面 |
一、委託他人代為申報,未檢視確認申報內容是否正確。 二、申報查調範圍以外的所得或扣除額,未檢具相關收據或憑證。 三、夫或妻各類所得得分開計算稅額,誤以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申報。 四、無法律規定之特殊原因,誤認本人及配偶分開居住即得分開申報。 |
該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民眾於申報期間內如發現申報錯誤,採用網路申報者,可更正申報資料重新上傳即可,採人工申報者,可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辦理申報;但若報稅期限已截止,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以書面重新補報。【#152】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劉德慶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楊家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