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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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0

扣繳單位給付跨境電商電子勞務價款未辦理扣繳者,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扣繳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臺南陳小姐詢問:公司透過外國平臺業者訂購飯店所給付之價金,未於給付日起10日內辦理扣繳,有無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視訊瀏覽、音頻廣播、線上交易平臺、線上遊戲、線上廣告等以數位型態使用之電子勞務或銷售無形商品予我國買受人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之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所得稅,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應依同法第88條、第92條規定,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及申報憑單,如未依限辦理,將依同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近來網路交易快速蓬勃發展,為使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跨境電子勞務給付價款依上述期限扣繳稅額或申報憑單,該分局呼籲,請扣繳單位務必自我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有疏忽致發生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未(短)扣之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僅須自原應繳納扣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未(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請務必掌握上述期限儘速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分局蔡課長  06-2220961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