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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公司或商號取得供私人消費之統一發票 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商號取具統一發票,如係屬私人消費、交際應酬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購買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自用乘人小汽車,所取得之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該局近日審核轄內甲公司營業稅申報情形,發現該公司將電器業、傢俱業、知名高級女裝服飾店及裝潢工程業等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經追查其購買項目為該公司負責人之新屋布置費用及其消費,並非供公司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甲公司除應補稅外,並應繳納其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公司或行號如有上述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補稅外仍須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林股長  06-2298047

 

  •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張貼日期:2018-05-14

  • 檢視日期:2018-05-14

  • 更新日期:2018-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