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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扣繳單位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減少扣繳單位與外國營利事業從事網路交易,因不諳法令或使用新型態支付方式未依規定扣繳情形,財政部特別訂定輔導期限,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未(短)扣之稅額暨自該原應繳納扣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並補報扣繳憑單,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視訊瀏覽、音頻廣播、線上交易平台、線上遊戲、線上廣告等以數位型態使用之電子勞務或銷售無形商品予我國買受人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之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我國買受人如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並應依同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所得稅。


該所呼籲,扣繳單位如有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請自行檢視支出憑證,如發現有應依法扣繳而未依規定扣繳之情形,務必把握輔導期限,儘速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林股長  08-889248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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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張貼日期:2018-05-16

  • 檢視日期:2018-05-16

  • 更新日期:2018-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