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16)日發布解釋令,汽車所有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申領臨時牌照辦理車輛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使用牌照稅依其實際領用日數計徵;臨時牌照與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登記日重疊之日數,免予課徵臨時牌照之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11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領用臨時牌照,其應納稅額,依同法第6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按日計算。同法第13條規定,交通工具恢復使用,使用牌照稅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之。
財政部指出,民眾領用臨時牌照,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同一部車輛同日需繳納臨時牌照及一般牌照之使用牌照稅,有重複課稅之虞,該部今日發布令,核釋臨時牌照與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登記日重疊之日數,免予課徵臨時牌照之使用牌照稅,以合理課徵使用牌照稅,有助徵納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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