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連日豪雨造成本市部分地區發生嚴重水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就與貨物稅及菸酒稅相關災害損失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相關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報備及辦理退稅。
二、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致該菸酒受
損或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報備,據以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進入「書表及檔案下載」,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向轄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296】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聯絡人:翁明興科長 聯絡電話:(07)7161047
撰稿人:林姵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61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8-29
檢視日期:2018-08-29
更新日期: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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