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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將自有房屋無償供子女作獨資商號用,是否要課租賃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若將自己之房屋借與小孩供其獨資商號使用而未收取租金,是否仍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應參照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上開法條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而言。前述詢問民眾與子女之關係為民法規定之直系親屬,故不屬於前開所稱之他人,因此尚無需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有國稅相關疑義,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297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黃翠瑩主任 聯絡電話:(07)5212901

撰稿人:吳瑀葳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67

  •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張貼日期:2018-08-30

  • 檢視日期:2018-08-30

  • 更新日期: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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