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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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負責人不得列報其本人薪資及伙食費用

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除屬聯合執業且已於契約內訂定,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列報薪資費用;又其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個人之生活費用,亦不得以伙食費用列支。  
該局提醒獨資之執行業務者注意,於辦理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時,如已列報其本人薪資及伙食費用,請自行調整,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 劉羽純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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