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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3

租屋給弱勢族群,享每屋每月1萬元以內減免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實現居住正義,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弱勢族群,房租收入依106111日新修正之住宅法規定,享每屋每月1萬元以內減免優惠

  該表示,依新修正住宅法第15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依規定領有主管機關租金補貼者或依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住宅出租期間之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0,超過10,000元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餘額為租金所得。如未能逐項舉證申報,得按當年度財產租賃的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予符合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其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1月起將房屋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領有政府租金補助之乙君使用,每月租金15,000元,甲君申報當年所得稅時,係以60,000元〔(15,000-10,000元)×12個月〕為租賃收入如未能檢具相關費用憑證,得按當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扣除,即申報租賃所得34,200元。如符合住宅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係透過租屋服務事業代管轉租社會住宅予乙君居住使用,當年度得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為60%,即申報賃所得24,00060,00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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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許金汶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