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2
有關媒體報導公益彩券獎金稅率45%及對中獎獎金課重稅澄清說明(澄清稿)
財政部表示,有關報導民眾指出購買100元公益彩券,先扣45%稅1節,係屬誤解,依現行稅法規定,係於公益彩券中獎時,始有課稅問題,尚非於購買公益彩券時即先扣45%所得稅。另依該部101年甄選發行機構公告,獎金支出率上限為60%,因該上限比率係屬當時甄選公告條件,如有變更,除喪失甄選公平性及公正性;復因公益彩券發行之目的,係為挹注社福財源,依現行相關規定,公益彩券扣除相關費用後的盈餘,應以45%供國民年金、5%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50%供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倘調高獎金支出率,將相對減少公益盈餘,亦影響社福業務推動,宜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獎金支出率60%限制內,自行調配各遊戲獎金結構。
至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稅率,係按個人取得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採分離課稅,每注獎金在2千元以下者免稅,超過2千元者,按20%扣繳所得稅。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供106年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統計資料分析,中獎獎金在2千元以下之中獎張數占總中獎張數之98.81%,僅1.19%之中獎張數(其獎金收入占總獎金收入之36.7%)須按20%扣繳率分離課稅,顯示絕大多數中獎彩券之獎金收入免稅。
財政部亦表示,鑑於中獎獎金屬機會所得,提高免扣繳金額門檻或調降扣繳率,形同給予中獎人租稅減免待遇,與政府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相較,形成不公平待遇,或要求援引比照,恐使稅收損失更加擴大,尚須審慎考量。
新聞稿聯絡人:呂組長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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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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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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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日期: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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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8-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