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明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法令繁複,一般納稅者收到稅捐稽徵機關文件及稅單時,常不清楚自身權益,該局選派資深富經驗又親切之納保官,分別於總局(主任納保官1名、納保官2名)及其所屬嘉義市分局、嘉義縣分局、民雄稽徵所、臺南分局、安南稽徵所、新營分局、新化稽徵所、佳里稽徵所、屏東分局、東港稽徵所、潮州稽徵所、恆春稽徵所、臺東分局及澎湖分局(各配置納保官1名)為納稅者服務,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公佈於該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
納稅者可親自或委託代理人至南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向納保官尋求協助,辦理時請攜帶身分證件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證件,檢附證據並提交載明申請人基本資料、聯絡方式、申請類型、具體申請事項之申請書(代理人另需出具委任書),或口頭陳述後由納保官製作言詞申請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除此之外,亦可透過電話、傳真方式申請,或於專區點選「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線上申辦,除填寫申請內容及上傳附件資料外,還可查詢申辦進度,可以說是相當便利,該局希望藉由多元受理管道,保障納稅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11-02
檢視日期:2018-11-02
更新日期: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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