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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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律師事務所應於108年2月底前先報備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避免律師所得歸課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避免受僱律師誤歸課執行業務所得,主事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者請於1082月底前,將各事務所之受僱律師承辦各級法院、訴願會之判決(裁定、決定)等訴訟案件,依律師姓名及判決(裁定、決定)機關填列『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該局報備,並須檢附下列資料:

一、受僱律師核備函(須蓋事務所及負責人章)。

二、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案件判決日期為107年度)。

上述空白表格及填表範例,請至該局網站

(網址:https//www.ntbk.gov.tw,路徑:首頁/分稅導覽/綜所稅/書表及檔案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本局補充資料)/執行業務)擷取使用。

倘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該局稅務資訊科:陳素雲小姐,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916#413


 


 

提供單位:稅務資訊科 聯絡人 許偉仁科長 聯絡電話:(07)7169181

撰稿人:陳素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916

  •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張貼日期:2018-12-06

  • 檢視日期:2018-12-06

  • 更新日期: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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