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正確歸課律師執行業務所得,律師事務所請於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填報前一年度「受聘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以避免所得重複歸課,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所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及建築師等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其中律師代辦訴訟業務雖然是執行業務性質,惟受事務所聘僱之律師與事務所係屬僱傭關係,其取自律師事務所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事務所應就受聘僱律師之薪資所得填報扣繳憑單。為正確歸課律師執行業務所得並避免重複課稅,律師事務所請於2月底前,將「受聘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通報所在地國稅局。另外,受聘律師中有「姓名相同但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同者」,亦請雙方律師務必填寫報備,以避免所得歸課錯誤。
該局指出,為落實愛心辦稅,提升便民服務品質及減少徵納雙方困擾,已請律師公會轉知所屬律師事務所會員,於108年2月底前填報「107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送國稅局報備。有關受僱律師報備函及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電子檔,置於該局網頁(https://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下載專區各稅檔案下載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項下,提供下載運用。
該局呼籲,本項措施為徵納雙贏之簡化作業,請律師事務所務必配合,如尚有相關疑義,可洽該局協助辦理。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盧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