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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中小企業增僱臨時性員工不適用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之租稅優恵

為因應嚴峻之國際經濟情勢,增加投資、創造就業,提升經濟成長之動力並吸引外資來台,經濟部於103年6月4日增訂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明訂如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中小企業達一定金額且增僱一定人數之本國籍員工得享有租稅抵減優惠。惟中小企業要享有此項租稅優惠,尚須符合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範之要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該轄某營利事業A公司於申報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適用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金額250萬餘元,經核對增僱員工之薪資印領清冊,發現增僱員工在職期間多數僅1天或數天、或給付之薪資低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105年為20,008元),公司坦承增僱員工有暑期工讀生及產學合作之聘僱員工,不符「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4條所稱經常僱用員工數及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應相當或高於當年度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因此該局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要適用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須符合「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範之要件,包括須增僱本國籍員工,且須有經常僱用之事實,故不包含部分工時、定期契約員工;又給付之薪資須相當或高於當年度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等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葉素真 
電話:(04)23051111轉7176
  •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張貼日期:2019-01-21

  • 檢視日期:2019-01-16

  • 更新日期:201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