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又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切勿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或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致虛報進項稅額,一經查獲,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倘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近日查獲以提供勞務為業之甲公司,其利用負責人之家族成員及員工設立乙、丙及丁等企業社,甲公司取得之進項憑證大多源自於乙、丙及丁所開立統一發票金額合計約2,900萬元,其餘則為油單等憑證;乙、丙、丁並無相關設備及人員,僅有小額油單等進項憑證。該局經向甲公司之下游營業人查證,勞務承攬人均為甲公司並無轉包予乙、丙、丁。乙、丙、丁等企業社既無提供勞務之事實,卻開立大額之勞務費憑證供甲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報成本費用,以減少甲公司之稅負,已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除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合計290萬元外,並將相關行為人移付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為導正企業此種逃漏稅捐之情形,該局特別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有無利用負責人、股東、親屬及員工等設立大小企業,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主要企業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列報成本、費用,或以小企業之名開立銷項發票分散主要企業收入之逃漏稅行為,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藍小晴
電話:(04)23051111分機7534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01-21
檢視日期:2019-01-16
更新日期:201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