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為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明定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因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不得加以課稅,財政部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調高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7.1萬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法後,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是指綜合所得稅每申報戶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
本局舉例說明,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一家6口之雙薪家庭為例(假設成員包括本人、配偶、1名未滿5歲子女 、1名10歲子女及2名未滿70歲直系尊親屬,採標準扣除額,且該戶有利息所得合計2萬元),其107年度維持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總額為102.6萬(17.1萬元×6人),高於該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90.8萬元(免稅額8.8萬×6人+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萬元),則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11.8萬元(102.6萬-90.8萬元),計算綜合所得淨額,請民眾注意相關修正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106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計算參考表(詳附表)。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106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計算參考表
|
項目 |
106年度 |
107年度 |
|
基本生活費(A)
【修正處:金額提高】 |
16.6萬×6人=99.6萬 |
17.1萬×6人=102.6萬 |
|
免稅額(B) |
8.8萬×6人=52.8萬 |
8.8萬×6人=52.8萬 |
|
標準扣除額(C) |
9萬×2人=18萬 |
12萬×2人=24萬 |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D) |
12.8萬×2人=25.6萬 |
20萬×2人=40萬 |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E) |
2.5萬×1人=2.5萬 |
12萬×1人=12萬 |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F) |
2萬 |
2萬 |
|
合計數(G)
【修正處:項目不同】 |
96.4萬 註:即(B)+(C)+(D) |
90.8萬 註:即(B)+(C)+(E)+(F) |
|
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 (H)=(A)-(G) (小於0元時,以0元計) |
3.2萬元 |
11.8萬元 |
|
綜合所得總額(I) |
150萬元 |
150萬元 |
|
綜合所得淨額(J)=(I)-(B)-(C)-(D)-(E)-(F)-(H) |
45.9萬元 |
7.4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