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修正後相關扣除額,於今年5月份申報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開始適用。
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包含調高4大項扣除額額度,自107年1月1日起,標準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2.5萬元大幅提高為每人12萬元,另外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之級距規定,綜所稅最高稅率由45%調降為40%。
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中,有關股東獲配股利之課稅方式,依所得人身分不同而有不同課稅方式,說明如下:
(一)個人居住者股東,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下列二者中有利之方式適用:
1.獲配之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就股利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其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2.獲配之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二)非居住者股東,其所得稅係由扣繳義務人給付股利時採就源扣繳方式納稅,自107年1月1日起,如有獲配或應獲配之股利時,扣繳義務人即應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適用修正後扣繳率扣繳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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