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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申報、繳納稅款並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得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但以依稅法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者,始有其適用。不符合規定者,應一律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應如期申報、繳納稅款並將其查核簽證報告書併同其他申報附件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依財政部75年5月20日台財稅第7546087號函規定,查核簽證報告書得申請延至6月30日前提出;如採網路申報者,依據財政部91年5月22日台財稅第0910452162號函規定,其報告書及附件得於6月30日前提出,無須另外申請延期。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網際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如未於申報期限(5月31日)前繳納稅款,或未依規定於6月30日將其查核簽證報告書併同其他申報附件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將以普通申報案件處理,且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享受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申報、繳納稅款並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併同其他申報附件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