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經總統於 108年6月13日公布,並於108年6月15日生效,民眾對於購買節能電器可申請退還最高2,000元之減徵貨物稅稅額反映熱烈,並電話諮詢相關申請規定。
該局為協助民眾更快速瞭解規定,特彙整常見問題歸納說明如下:
一、以商品禮券購買符合減徵貨物稅規定之節能電器,得否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
說明:商品禮券因屬提貨券性質,營業人於銷售商品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當民眾以商品禮券兌換符合減徵貨物稅規定之節能電器時,因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故民眾須檢附於108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購買該商品禮券之統一發票及兌換節能電器之明細清單如銷貨單、電器保固書影本等,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
二、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所定「冷暖氣機」,只有兼具冷暖氣功能的機型才可以申請嗎?單純僅有冷氣功能的機型是否可以申請?
說明:不論是兼具冷氣及暖氣功能的機型,或單純僅有冷氣或僅有暖氣功能的機型,只要該型號符合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均可申請。
三、當購買冷暖氣機之機型分為室內機及室外機,申請書所填型號應以室內機或室外機為準?
說明:申請書應填寫室外機型號。因壓縮機安裝於室外機內,且廠商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登載能源效率係以室外機機型型號作為申請標的。
四、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於預付訂金時先取得第1張發票,於電器行到府安裝完成並交付尾款時又取得第2張發票,則購買日認定應以那張發票日期為準?
說明:若是在交付尾款時才實際取得購買之電器及完成該筆交易,則以發貨日(即安裝日)之發票日期認定為購買日。
五、為什麼民眾申請時需填寫購買電器之製造號碼或機器號碼?
說明:製造號碼或機器號碼是該電器產品獨一無二的識別資料,如同產品的身分證號。民眾於申請核准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款後,倘發生退換貨情形時,該號碼係供檢核是否為已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之電器,據以查核民眾退貨應否補繳已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
該局呼籲,民眾於購買符合規定之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時,請先檢視申請內容及檢附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以加速核准退稅時程,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致電所在地國稅局之總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