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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豪雨造成災害損失發生後 30日內提出申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日前受對流雲系發展旺盛影響豪雨來襲,對部分地區造成災情,個人及營利事業如有豪雨災害損失,應記得先「拍照存證」,再併同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派員勘查,經核定之實際損失,得列報當年度災害損失以減免稅捐。

 

    該所特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災害損失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綜合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計算課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 ,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貨物)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 ,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菸酒)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之「災害損失專區」下載各式申請書表及填寫範例等,或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線上申辦服務提出申請。

  民眾如對於災害損失相關稅捐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服務管理股 王雅惠,電話05-7820249#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