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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財政部對廢止印花稅法之說明

    我國現行對「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4種憑證課徵印花稅。鑑於1筆交易常同時構成不同稅目課稅要件,包含買賣、承攬、讓受及分割不動產等,導致民眾對於印花稅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及所得稅有重複課稅之疑慮;又印花稅之課徵項目係以憑證性質認定,惟隨經濟發展,商業交易涉及憑證種類及態樣繁多,容易造成徵納雙方對憑證性質認定歧見,爰外界時有廢止該稅建議。

    今(28)日立法院國民黨黨團總召曾銘宗、立法委員賴士葆、費鴻泰、林德福召開「反廢印花稅 15縣市長共同聲明」記者會表示廢止印花稅係為討好有錢人及工商團體,最大受益者係建商等情,考量廢止印花稅之利益係全民受惠,不是為討好有錢人,也無僅限特定對象或團體受益情形,舉例說明如下:
    一、統一發票中獎額在新臺幣(下同)250元以上者,除以系統自動匯款方式將獎金匯入指定之金融帳戶無須書立收據,中獎人出具之領獎收據應按中獎金額繳納4‰印花稅,例如民眾中統一發票3獎10,000元,持該發票至銀行領取中獎現金,銀行除須先扣繳所得稅2,000元外,尚須扣取40元印花稅,民眾實際領取7,960元,故民眾抱怨一定額度以上中獎額仍須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無再繳納印花稅之必要。
    二、承攬契據係由立據人依契約金額繳納1‰印花稅,倘營業人承攬交易屬銷售勞務性質,尚應就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5%營業稅,二稅課稅要件不同,亦非必然同時課徵,惟均係以同一交易之承攬金額計算稅額,致民眾有重複課稅之感。
    三、訂貨單具承攬契據適用1‰稅率或買賣動產契據應納12元印花稅,常為認定爭執之處。

    查74年制定新制營業稅時,將附隨營業發票課徵之印花稅納入營業稅課徵,並規劃長期將視稅收情況適時廢止印花稅;91年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印花稅及娛樂稅之檢討」報告,建議在可彌補地方政府財源之原則下,廢除印花稅;98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綠色稅制之研究」報告,建議綠色稅制改革應以改良印花稅為配套。立法委員曾於91年、94年及99年提案廢止印花稅。考量印花稅課徵爭議及參酌歷次稅改建議與消除納稅義務人交易過程干擾並降低交易成本,財政部爰擬具印花稅法廢止說明,於108年8月14日函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及財政紀律法第5條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歲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為避免影響地方施政,倘經立法院審議廢止印花稅法,將由中央編列預算補足地方減少之稅收;未來納入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通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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