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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如何判斷應否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轉讓與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至於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合夥組織若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未同時全數變更,其合夥人數仍為2人以上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只剩1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未依法自行辦理決、清算申報,經調查有應課稅之所得額者,應照補徵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258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6270835

撰稿人蔣雅玲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21

  •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張貼日期:2019-09-02

  • 檢視日期:2019-09-02

  • 更新日期: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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