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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贈與人同一年度有多次贈與行為,要將各次贈與總額合併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及第22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故贈與人每年11日至1231日止,不論贈與次數多寡,累計贈與金額超過220萬元部分,即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107年度分別於369月間贈與子女各80萬元,因甲君為贈與人,107年度於9月間第3次贈與時累計贈與金額24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20萬元,應按稅率10%課徵贈與稅2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記得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261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沈亘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11

  •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張貼日期:2019-09-02

  • 檢視日期:2019-09-02

  • 更新日期: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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