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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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非基於僱傭關係之翻譯改稿審查審訂費為稿費性質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個人自己承接英文翻譯之工作,非受僱,所領取之所得是否屬於稿費?

     高雄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係指以本人著作、翻譯或創作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如無僱傭關係,個人翻譯書籍文件,修改、增刪或調整文稿、將研討成果編寫成書或刊載於期刊、攝影作品刊登於雜誌等,所領取之翻譯費、改稿費、稿費、酬金等,為稿費性質,全年收入合計數以不超過新臺幣18萬元為限,可免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262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870781

撰稿人:呂育珊 聯絡電話:(07)3829211 分機6878

  •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張貼日期:2019-09-04

  • 檢視日期:2019-09-04

  • 更新日期: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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