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報稅又有減稅利多!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增列了薪資收入得核實減除特定費用之計算方式,並維持現行薪資收入得減除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二者需擇一適用不可重複減除,對特定費用高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租稅負擔更為合理化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就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維持現行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
配合所得稅制優化,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已在107年度調高(每人最高可扣除20萬元) ,薪資收入低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及不蒐集費用支出憑證者,仍可全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20萬元;減除後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對多數上班族仍屬方便有利。
二、為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等原則,參考其他國家規定,以特定費用支出應符合
(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
(2)實質負擔、
(3)重大性及
(4)共通性4大原則,訂定3項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薪資收入得核實減除特定費用之計算方式自108年起施行,民眾於明(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選擇適用,選擇該計算方式者需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在限額內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林科長06-2298037
| 檔案名稱: | 附表-減稅利多!108年度薪資收入得核實減除特定費用___.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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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案說明: |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