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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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營利事業獲配並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依規定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近來有營利事業詢問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之相關規定為何?


  該所說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108年8月15日施行,施行期間2年,營利事業自施行日起算2年內獲配並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始得適用該條例,按優惠稅率課稅。另該境外轉投資收益係指,自其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獲配之投資收益。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前揭條例應向登記地稽徵機關提出。經核准適用者,應依該條例管理運用,以免嗣後須補繳稅款。


  如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珈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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