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記得在有效兌領期限內向金融機構兌領,若逾兌領有效期限,須向國稅局申請展延兌領期限後,才可兌領喔!
該局說明,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一批及第二批以退稅憑單退稅案件,退稅憑單已寄送納稅義務人,兌領有效期限分別為108年9月30日及12月31日,民眾若逾憑單上的兌領有效期限仍未兌領,須持原退稅憑單向核發的分局、稽徵所申請展延並以1次為限,逾最後兌付截止日(109年3月20日),則無法再展期,將重新確認、查明新址及查欠後,開立國庫支票並掛號寄送。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張小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核定可以退稅,因申報時未提供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國稅局寄送退稅憑單給張張小姐據以兌領退稅款。張小姐因工作忙碌而忘記這張退稅憑單,等到發現時已逾兌領有效期限108年9月30日,無法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張小姐必須攜帶退稅憑單正本及身分證(如委託他人辦理,尚應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前往核發退稅憑單稽徵機關辦理展延兌領期限,再持已展期的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辦理兌領。
該局呼籲,為縮短領取退稅款的時間,建議民眾於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寫存款帳戶,選擇直接劃撥方式退稅,除退稅款可早日入帳外,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忘記兌領、遭郵寄招領或遭冒領情事,同時可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的舟車勞頓,省時、安全又便利。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