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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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無論是聘僱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無須檢附費用憑證,每人每年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12萬元;本項特別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總統於108年7月24日公布所得稅法修正案,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12萬元,於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林芳玲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