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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何時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一課稅年度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