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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售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屬財產交易,而非證券交易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掣發之股票倘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者,其股東轉讓持有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應就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之差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後發行,此為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該股票既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自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出售時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出售股票時,應先查明所持有股票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以免因不諳法令規定,漏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民眾如果對有價證券移轉是否需課徵證券交易稅有疑義,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許嘉益

電話:(04)23051111轉7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