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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自109年12月15日起放寬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免稅銷售金額為10萬元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振興離島觀光產業,提高旅客赴離島觀光誘因,財政部修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自本(109)年12月15日起,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菸酒以外貨物並由旅客隨身攜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其免稅金額由新臺幣(下同)6萬元提高至10萬元,疫情期間對國內離島觀光旅遊相關產業將發揮振興效果。


    財政部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旅客於同次旅遊期間在同一離島地區各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貨物,其數量及金額須合併計算,購買菸酒以外貨物合計免稅金額為10萬元,菸酒類貨物依現行免稅限額規定另計免稅額度。該署提醒,逾免稅限額者,銷售系統將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旅客須繳納相關稅款後,始得將貨物攜出離島地區。


    財政部關務署最後呼籲,業者應加強門市人員教育訓練,確實依照規定辦理銷售作業,並提醒旅客購買超過免稅額度貨物,應依法完納稅捐,避免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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