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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機關團體變更結餘款經費使用計畫,應於結餘年度之次年度起算4年內執行完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規定,當年度如未達支出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應就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依法免納所得稅。但如遇使用計畫內容有須變更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支出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分局舉例說明,A協會109年度因未達規定支出比率,已就當年度的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並預計在110年度使用完竣。嗣後A協會因故無法如期依計畫執行完竣,其最遲應於111年3月31日前,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後結餘款使用計畫之期間亦不得超過113年度。


        該分局提醒,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未依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者,國稅局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因此,機關團體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維權益。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營所遺贈課 林先生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