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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父母贈送的結婚禮物不計入贈與稅的贈與總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務,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進一歩表示,婚嫁時是指婚前或婚後6個月內贈與的資產才符合條件。

    如有任何國稅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廖碧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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