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一時疏忽誤解法令規定,列報不符合受扶養親屬要件之免稅額,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下列事項:
一、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其免稅額正確為每人82,000元。
二、申報滿20歲以上未在學而有謀生能力之子女或兄弟姐妹免稅額,不符所得稅法第17條:「....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 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之規定。
三、 無謀生能力係指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並取具醫院證明。失業不代表無謀生能力,故已成年之子女失業或在服役中,均不能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
四、列報課稅年度前已經死亡親屬之免稅額,該局除剔除補稅,尚會以虛報免稅額裁處1倍罰鍰。
五、申報配偶須完成戶籍登記(即結婚採登記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