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可以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的案件,納稅義務人須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其遺產總額需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並符合附表所列財產種類及扣除額限制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1)金融機構未於期限內回復金融遺產資料(或回復不完整)。
(2)納稅義務人已申報。
(3)被繼承人因公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
(4)被繼承人財產或納稅義務人身分涉訟。
(5)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財產。
(6)死亡前2年內出售不動產合計超過500萬元。
(7)被繼承人遺有保管箱。
該局提醒民眾,如不同意稅額試算內容、有其他財產或扣除項目、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之條件者,仍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查詢相關法令。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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