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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公司對核定之稅捐不服,應以公司名義申請復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定之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以納稅義務人為申請人提出申請。納稅義務人如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則其申請人應為公司本身,尚不得以公司之代表人個人名義申請。

該局說明,公司之代表人雖對外代表公司行使權利和義務,並承擔重要的法律責任,然公司組織於法律上具有獨立之人格,與其自然人之代表人,實分屬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公司如對國稅局核定之稅捐不服而欲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應以公司名義申請始符法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5月至6月(期)營業稅申報,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餘元,經核定補徵營業稅5萬餘元,並裁處罰鍰2萬餘元,甲公司收到稅單後不服,以其代表人A君個人名義申請復查。經該局以納稅義務人為甲公司,請其補正以甲公司為申請人且蓋有甲公司及代表人A君印章之復查申請書,惟甲公司逾期仍未補正,故以其程序不合為由,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法理,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應特別注意當事人是否適格,以維護自身行政救濟之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戴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