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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核釋公營公司使用公有房地委託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於今(5)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公營公司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符合下列各點規定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下稱房地稅)之規定,自115年(期)起免徵房地稅:

一、公營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且政府資本超過50%之公司。

二、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及依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三、公有房地管理機關應無償提供公有房地供公營公司使用,該公司亦應無償提供該房地供受託之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我國少子女化問題,行政院於114年9月19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115年-118年)」,各級政府應配合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量能。為利政策推行,該部業於114年12月30日核釋政府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至於各機關所屬公營公司配合上開政策,使用機關管有之公有房地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經教育部表示,該等公營公司亦視為政府機關(構)加速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之主體,爰財政部發布上述解釋令核釋依公司法設立且政府資本超過50%之公營公司,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符合首揭規定之一定要件免徵房地稅,俾營造友善育兒環境。

財政部特別提醒,本案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非公營公司所有,爰該房地免徵房地稅,應由公有房地管理機關檢具公有房地無償提供使用等證明文件,向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附件:財政部115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11500501670號令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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