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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遺產稅必要時可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限繳日期截止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無法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申請延期繳納之稅額不受金額大小之限制,且延期繳納期間不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應納遺產稅額為新臺幣25萬元,繳納期限至115年5月25日。甲君因財務困難,無法在期限內繳清稅款,於同年月15日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展延繳納期間至同年7月25日。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於繳納期限前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遺產稅者,如同時對核定稅額不服,由於申請復查之期限不因延(分)期繳納稅捐而得予展延,故務必於原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40)